关于印发《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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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年06月12日

关于印发《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已经200855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7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

(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开发区经济,根据《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范围包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科技工业园规划范围和委托管理范围。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开发区由市人民政府主办,永定区人民政府协办,实行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两位一体管理模式。市、永定区共同加大投入,加快开发区建设。

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市级综合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发区内各项管理工作,由管委会各职能机构对管委会负责。管委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由管委会任免,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在市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确定内设机构、设置职位、选配人员,报市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内设办公室(人力资源局)、招商合作局、产业发展局[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创业中心]、财政局等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等垂直管理部门,也要通过在开发区设立分局或派驻人员的方式,实行双重管理。派驻人员不能适应工作的,管委会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调整。其它需在开发区设立机构或派驻人员的,由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管理方式及权限

第五条 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开发区实行行政统一管理。市、永定区两级有关执法部门对入区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制定年度检查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依此进行的监管检查须及时到管委会登记。对入区企业的有偿服务,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拉赞助、搞摊派等活动。

第六条 简政放权,扩大管委会权限。对有关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代办制度,依据委托、授权行使相应职权。按照入驻项目不出开发区就能办结或代为办结所有审批事项的原则,凡开发区在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由财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及相关垂直部门审核的事项,采取委托、授权、备案监督及代办的方式,由有关部门依法委托或授权管委会办理,无法委托或授权的,要安排专人进驻开发区办理。管委会在委托或授权范围内开展审批核发工作,统一收取有关规费,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审批。凡在开发区注册的项目,在市级审批权限内且依法可以授权的,由市直有关部门授权管委会直接办理,管委会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达立项批复、基建和技改计划,核发批准证书等相关手续;在市级审批权限内且依法可以委托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委托管委会予以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须报省、国家审批的项目,由管委会负责将资料报送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转报,并尽快协助落实。

第八条 财税管理。开发区实行财政单列。开发区范围内上缴的属于地方财政税收收入、所有市级及以下非税收入、所有土地收益(上缴省、国家的除外)在一定时间内全部安排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开发区建设。市级相关部门的工业发展基金、科技三项经费、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重点向开发区及入区企业倾斜。

管委会可根据财力状况和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九条 规划管理。管委会要按照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委会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委托或授权审批开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进行规划设计审查、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书,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管理。管委会依据委托或授权,根据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负责编制、实施区内年度建设发展计划;组织、协助入区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负责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区内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助办理区内建设项目立项报批手续;负责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区内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助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对区内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协助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区内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及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转让、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及颁发产权证书;负责组织区内市政设施和管网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国土管理。管委会应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委会依据委托或授权,根据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收储、统一出让,核发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办理工业项目土地报批手续时,需上缴省、国家的各项规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上级争取减、免或缓交。开发区内的土地出让金,由管委会统一收取,地方提留部分用于开发区建设。开发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由管委会按相关规定保障工作经费,永定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管理。管委会依据委托或授权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在开发区内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开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登记表,办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手续,核发《排污许可证》。开发区内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及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劳动管理。鼓励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在人事、工资制度上创新体制,实行工作绩效挂钩的工资制度。管委会要切实做好企业在招聘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办理社会保险、工资分配、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因企业用工不规范、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用工环境差等原因造成职工流失的,要依法督促其纠正。

第十四条 社会事务管理。开发区内的教育、计划生育、民政、户籍、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等其他社会事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永定区负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采取组织措施,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五章 企业(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当向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七条 围绕建设世界旅游精品的目标,为打造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开发区,开发区重点鼓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性项目:

(一)生产工艺或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者国内急需的;

(二)以植物资源活性提取物为主的绿色生物医药,以农林副产品深精加工为主的绿色旅游商品,以矿产品综合开发利用为主的新型材料,商务成本低、附加值高的临港产业;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新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入区企业应按规定向管委会及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开发区投资或者输送科技、经营管理人才,在开发区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科研机构。

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个人到开发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鼓励市、区单位和个人进行招商引资。管委会可制定招商政策,对招商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7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有关开发区管理办法和优惠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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