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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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年06月12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措施,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认识

  (一)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国内外知名旅游胜地建设步伐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国内非公有资本加快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来张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证照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审批服务等各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凡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经营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等公共资源型经营性项目,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为非公有制企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行业外,非公有制企业登记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和依法设立的其他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实行透明化管理、规范化服务。

  由市经委对我市出台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平等竞争方面的有关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市直有关部门、驻张有关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尽快完成这一清理、修订和废止工作。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积极稳妥地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非公有资本依法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公路建设,内河航道建设与整治,车站、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投资兴办民办学校,积极发展民办优质教育。鼓励发展民办非义务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薄弱高中学校的改造和改制。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对办学投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对产权明晰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自定并公示;属于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科研领域。鼓励开发类科研院所改制成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属于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投资入股或组建公司时,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享有部分知识产权。鼓励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参与国有科研机构改组改制,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建设。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经营性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对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的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经营性医疗机构购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可适当放宽。

  引导、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投入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的文化传媒领域,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

  在放开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

  ()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旅游业。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具有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景区景点基础设施、服务项目的建设维护、经营管理,以及旅游新景点的开发。对投入较大的项目,可列入市、区县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给予扶持。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等行业和领域。积极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方式参与小水电等开发和经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市财政从2007年开始在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以后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有条件的区、县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各级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工业发展资金、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贴息资金、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在税收政策上,财务制度健全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全市金融机构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信贷需求特点,积极开发不同的信贷品种,为不同层次的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与之配套的信贷支持,增强金融信贷支持的层次性和覆盖面。金融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代理、结算、汇兑、信用卡等全方位、多功能、一条龙的服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张没有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要尽快设立。鼓励外来金融机构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来张设立分支机构。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逐步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比重。要根据张家界旅游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外币业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旅游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邮政储蓄机构要积极引导资金回流到县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积极推动保险公司提供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各类保险产品,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对企业进行直接和间接投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推动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构建和规范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资本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非公有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区、县原则上要建立一个政府出资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都要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市场化运作。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放大倍率为5-10倍。建立健全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三)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资产评估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和收费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四)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创业项目库,为初创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支持。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贷款担保与贴息、场地扶持、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外,在创业资金、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务工返乡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创办企业,开发新岗位。对在创业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十五)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人才培训总体规划,并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有计划地选送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到各级行政学院(校)培训,并组织他们到国内外参观考察。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十六)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立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管理等,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经认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与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在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和今后设立的市、区县产业园区,对园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帮助建立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信息中心等共性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组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在市区积极推动建立技术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发明专利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种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经贸洽谈会,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统一规划,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帮助旅游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家和境外申报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到国内外设立企业(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开展境内外加工贸易和劳务合作等,鼓励旅游企业在国内外设立办事机构。改进政府采购办法,政府采购要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确保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

  (十八)改善金融服务质量,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市金融机构要调整信贷政策,制定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评级授信制度,进一步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授信条件,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确定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信贷投入的比重;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手续,加快审批速度,提升对非公有制经济信贷支持的时效性。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五、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对合法私有财产提供有效保护。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随意查封、冻结、没收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和资金,不得平调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合法经营场所。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好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强行参工参运、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

  (二十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依法保障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用法定货币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稳步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从业人员在不同企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流动时,要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以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十三)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和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上级工会组织督促、指导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一、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旅游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十五)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企业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二十六)完善企业组织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二十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

  (二十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利用张家界突出的旅游优势,培育出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旅游企业或旅游商品企业集团;利用本地农业、林药资源优势,培养出有一定影响的农产品、林药资源精深加工企业或企业集团。

  (二十九)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的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充分利用中部崛起和湘西地区开发战略的机遇,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技改项目,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认真落实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小巨人计划,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小巨人计划作为考核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中小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以工业园区为载体、专业市场为依托,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指标,提高用地上报审批效率,协调解决资金,提供公用设施,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向园区集中,推动园区产业集群的形成。各区县、乡镇要根据区域经济特点,重点抓好一批专业乡镇和一批优势产业,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向优势项目投资,形成区域经济特色。

二、    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三十)改进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实行执法公示制度。重视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守法教育。注重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三十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二)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检验、审查、审验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制定检查、检验、审查、审验等工作的限制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严格执行。推行同城一次检查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全市和行业性的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评比和变相评比,不得要求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企业参加强制性收费培训。

  (三十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追究制度等,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开展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经过批准同意,严禁擅自行动。由各级监察机关牵头,进一步建立健全政风、行风评议制度和非公有制经济投诉机制。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投诉。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乱作为、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三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制约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政策措施,指导好各区县、各部门的工作,形成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市经委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发改委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市统计局要会同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市工商局及有关市直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管工作。市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各区、县政府要依据省、市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安排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扎实开展工作。

  (三十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和奖励。

  (三十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和中央、省驻张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狠抓落实。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抓紧制订考核办法,做好对各区县、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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